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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银行卡、手机卡等各种卡,报酬可观。
真的吗?还有这等好事,我来瞅瞅。
别做梦了!
当有人向你抛出这样的“橄榄枝”时
那你可要当心了
这有可能就是你
走向犯罪深渊的第一步
乐山有人就因为
贪图小利卖“两卡”
“心动”变成了“刑动”
【典型案例】
邹某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
一审宣判
近日,四川乐山市中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,被告人邹某峰被判处单处罚金四千元的刑事处罚。
2021年4月初,98年出生的邹某峰在市中区长青路的“某网吧”上网时,发现厕所里墙面有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,便电话联系收卡人员。4月11日左右13时许,邹某峰按照要求来到市中区金花巷15号附近老公园旁与收卡人进行卖卡交易,并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和一张电话卡卖给了收卡人,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。5月,民警在核查“断卡”线索过程中,发现邹某峰的多张银行卡存在交易异常情况,多名被害人向其名下中国银行卡账户转账汇款约26万元。该情况可能涉嫌电信诈骗,被各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5月18日,邹某峰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并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400元。
一审认为,被告人邹某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而为其提供信用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邹某峰经电话通知到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邹某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,依法应当采纳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邹某峰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,本院予以采纳,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。